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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申诉制度
分类:规章制度 发布人:湖北职院工会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4-04-30 21:04:43阅读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规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广大人民教师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范围

1、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2、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规定不服的;

3、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二、受理申诉部门

1、学校成立以工会主席程德华为主任,吴俊荣副主席为副主任的“教师申诉办公室”。

2、学校“教师申诉办公室”为受理教师申诉的机构(工会办公室)。

三、申诉程序

1、教师向学校“教师申诉办公室”指出书面申诉材料。

2、申诉人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理由及其他有关情况。

3、教师对申诉范围中规定的第一项、第二项情况提出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受理申诉机关送申诉书,教师对申诉范围中规定的第三项情况提出申诉,由有关行政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行政部门受理。

四、调查、听证办法

1、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五、处理

学校或上级部门自收到申诉书起30日内对申诉作出决定,受理申诉的人民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也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包括:

1、维护原处理结果;

2、变更原处理结果;

3、撤销原处理结果。

教师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受理申诉机关隶属的人民政府申诉复核,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范围的,可以依法申诉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诉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并应制作复议决定书。

受理申诉机关的主办人员对教师提出的申诉不得推诿拖延,否则按情节轻重,由其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本制度自20144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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