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治校,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职工校内申诉是一项专门的权利救济制度,是《教师法》赋予教职工享有申诉权利在学校内部管理中的具体体现,属于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
第三条 学校成立“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校工会、党(政)办、组织、人事、监察、教务、后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和学校法律顾问组成。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校工会,负责受理申诉、调查收集相关证据、送达申诉处理决定等事宜。
第四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教职工的申诉,行使复审仲裁职能;
(二)对申诉人所申诉的内容进行复查审议,提出对职工申诉的处理意见;
(三)向申诉人送达复查决定。
第五条 申诉的主体是在职教职工及离退休人员。
第六条 申诉受理范围:
(一)教职工认为学校在劳动合同签订、职称评审、职务聘任、岗位竞聘、教学科研、民主管理、考核奖惩、工资福利、退休等方面作出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教职工对学校作出的行政或纪律处分(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教职工认为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对不符合本规定的申诉,可不予受理或驳回。
第七条 申诉时效为10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即受处分(处理)或权益受侵犯的教职工自接到处分(处理)决定、已知或者应知权利受到侵害之次日起10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因不可抗力而致逾期者,应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申明理由,申请延长申诉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
第八条 教职工提出申诉时,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书应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诉机关、申诉请求、申请理由及有关文件附件等。
第九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后30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对所受理的教职工申诉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一)对被申诉人的管理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正确且事实清楚的,应维持原处理结果;
(二)对被申诉人管理行为存在程序上的不足,应当决定被申诉人补正;
(三)对于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职责的,应当决定其限期改正;
(四)对被申诉人的管理行为的一部分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的,应当变更原处理结果或变更不适用部分;
(五)对被申诉人的管理行为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撤销其原处理决定。
第十条 教职工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同一案件以一次为限。
第十一条 申诉案件在处理期间,原申诉人请求撤回的,予以支持,但申诉案件一经撤回,则不得以相同理由再行提起申诉。
第十二条 申请提起后,申诉人就申诉事件或与之牵连事项,另行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终止复查审议工作。
第十三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开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议案表决须出席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有效。
第十四条 如参加复查审议的委员系某一申诉案件的当事人、或与该申诉案有利害关系的关系人,则应对案件申请回避,由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另择适当人选补任,补任人员的职责仅限该申诉案。
第十五条 复查决定是学校对教职工处分或处理的最终决定。复查决定一经送达申诉人,则立即生效。职工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可向学校的上级机关申请复核。
第十六条 对于处分(处理)决定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的,在申诉期间,原处分(处理)决定暂缓执行。对于处分(处理)决定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或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的,原处分(处理)决定或复查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