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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告
分类:民生窗口 发布人:湖北职院工会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3-05-06 10:42:32阅读量:

尊敬的竹园小区各位业主:

少数业主在装修过程中不顾小区业委会筹备组和物业公司的再三劝告,违规安装防盗网,既违反了建设部第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孝感市房产局和《竹园小区装修管理公告》的有关规定,又影响了小区的整体美观和安全,造成较坏影响。为了维护小区全体业主整体及长远利益,经小区业委会筹备组和物业公司协商,现通告如下:

1、请各位业主共同遵守装修管理有关规定,以实现小区规范化管理。如有不清楚装修有关规定或还未安装防盗网的业主,请到小区物业服务处咨询。

2、凡有违反者请于201361日前自行按规定改装到位,逾期未按规定改装到位者,小区物业服务处将采取暂停对该业主服务(含暂停水电、暂缓开通天然气)等措施进行处理,改装到位后即行恢复对该业主的服务。

特此通告,请各位业主配合!

附:1、防盗网违规安装情况表。

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部分文件摘编。

3、房屋装修管理公告。

湖北职院竹园小区业委会筹备组

湖北康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O一三年五月六日


附件1:
竹园小区防盗网违规安装情况表
房号
违规位置
2032
主卧,卫生间窗
2014
主卧,卫生间,进户门左边窗
2102
阳台,主厕
2063
南边窗户、西边窗户、进户门右边窗户
2041
主卧厕所窗户
2131
主厕所窗户
3021
厨房、2个卫生间窗
3061
北边所有窗,南边厕所
3023
厕所、阳台
3033
厕所窗户
3144
主卧窗
3114
主卧窗
3112
卧室两个窗户
3171
厨房窗
4011
阳台,2个卫生间,进户门右边窗
4121
所有窗户
4112
南边窗户
4102
厕所窗户
4164
两个卫生间
5034
阳台、厨房阳台,进户门右边窗
5053
大阳台和厨房阳台
5011
两个卫生间,进户门旁边窗
5021
两个卫生间、进户门旁边窗
6024
主卧卫生间
4021
北3个窗户,南1个窗户
3031
推窗1个窗户
4013
西2个窗户,阳台
6174
南阳台,东面窗户
4162
卫生间窗户
4174
东边。南边各一个窗户
2082
1个窗户
2051
4个窗户
2132
1个窗户
附件2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 第 110 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部 长 汪光焘二○○二年三月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 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
  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四章 委托与承接
第二十二条
  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
  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室内环境质量
第二十六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六章 竣工验收与保修
第三十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三十一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
  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一、阳台不得随意封闭,不得集中或超荷载堆放物品
——摘自孝感市房地产管理局监制的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装修注意事项第(五)条
二、空调安装位置应统一,使用空调不得破坏建筑外立面和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摘自孝感市房地产管理局监制的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装修注意事项第(六)条
三、安装防盗网应遵守有关规定,安装位置不得超出外墙水平投影线。防盗网格式应统一协调。
——摘自孝感市房地产管理局监制的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装修注意事项第(七)条
四、住宅室内装修,应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令)的规定,并在工程开工前向开发公司或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接受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摘自孝感市房地产管理局监制的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装修注意事项第(八)条
附件3:
竹园小区房屋装修管理公告
尊敬的竹园小区各位业主:
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的规定,为了小区物业的结构和使用安全,现将有关房屋装修管理事项公告如下,请各位业主遵守:
一、装修前期
1、业主装修前应到小区物业服务处登记、备案,物业服务处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由业主、装修公司和物业公司三方签订装修管理承诺书。
2、业主装修前应向物业服务处交纳装修保证金1000元,装修垃圾外运费200元,装修服务费100元。
3、业主装修前,按有关规定,厨厕应做闭水试验,发现渗漏由承建方负责维修;阳台由业主做油防水;如业主做闭水试验,没有发现渗漏,业主在装修过程中改变用途或损坏防水结构,渗水浸入楼下造成损失的,按《物权法》的规定,应当给予赔偿。为确保厨厕及阳台不渗漏水至楼下,请再做一次防水。
二、装修过程中禁止及注意事项
1、业主在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A.未经原设计单位,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B.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C.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D.其他影响建筑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2、装修材料进入小区必须在物业服务处指定地点堆放,其堆放物由物业服务处负责清理。业主在装修材料上、下及楼梯搬运中,要爱护公共设施、设备和墙面,造成损坏的,照价赔偿。请将装修垃圾堆放在物业公司指定地点。
3、严禁吊顶凿穿楼板,导致钢筋腐蚀和楼板预应力失衡,或增设隔墙和地面装修选材过重,形成不合理荷载危及使用安全。
4、为了小区整体布局,外容外貌美观、整洁,小区业主若需安装防盗网和封闭阳台的,应到物业服务处登记,安装统一规格和颜色的防盗网和内封阳台,并不得凸出外墙垂直面。按物业公司指定位置钻燃气排气孔、空调安装孔,为了统一和价格合理,由物业公司指定专业师傅钻孔(钻孔联系电话:2469889),不得随意钻孔,钻孔时不得损坏外墙及砖等。钻膨胀螺丝洞或钻孔时,应向下一定角度倾斜打入,钻膨胀螺丝洞或钻孔处,应用防水胶作防水处理,避免墙面漏水。
5、小区屋面禁止安装太阳能热水器。
6、有业主入住后,业主装修前应告知邻里,并严格遵守装修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其他时间不允许施工。
三、其他事项
业主在装修期间未违反上列行为的,待入住六个月后,未出现结构和渗漏问题的,由下层业主签字或物业服务工作人员查看确认后,物业公司应退还乙方装修保证金。
特此公告
湖北康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20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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