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园小区业主管理规约》(讨论稿)
征求意见的通知
竹园小区各位业主:
根据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竹园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制定了《竹园小区业主管理规约》(讨论稿)。现予以公示,请全体业主认真阅读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业主委员会将在听取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竹园小区业主管理规约》做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后,正式颁布实施。
所提意见和建议,请于2014年1月15日前报工会办公室(联系电话2867066)
附:《竹园小区业主管理规约》(讨论稿)
工会办公室
二O一四年一月六日
竹园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维护竹园小区(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安全与合理使用,制定本管理规约,对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湖北职院竹园小区 ;
座落位置孝感市槐荫大道148号(原孝感市粮校);
物业类型 小高层普通住宅 ;
建筑面积 61200平方米 。
第五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六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七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八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九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上午8:00至12:00,下午2:30至7:00,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一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三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四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擅自改变外立面结构、颜色等(阳台的墙面在装修中保持白色),外立面应保护统一面貌;
3、未经物业服务处允许擅自安装凸出墙体的防护网;
4、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共设施及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5、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6、违章搭建、私设摊点、占用绿地;
7、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高空抛物;
8、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9、践踏、占用绿化用地;
10、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11、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
12、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13、随意停放车辆;
14、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5、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将各种宠物带入景观带或小区绿地内大小便;
16、在花园内种植粮食、蔬菜等非观赏性经济作物;
1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18、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本着邻里和睦的原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同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1、不擅自改动上下水管路,必须在卫生间、厕所等有防水层的区域施工时,请不要损伤防水层,如造成渗漏,应及时修复并负责赔偿对相邻住户造成的损失;
2、因装修房屋擅自穿墙打孔污染、损坏外墙面必须恢复原状并清污;
3、景观带区域是小区全体业主休闲娱乐的场所,无能力行为人或不完全能力行为人应有监护人进行跟踪监护;
4、为了人身安全,不攀爬小区供电围栏;不攀爬、攀坐小区围栏、扶台;
5、不要在小区绿化带内燃放烟花爆竹;
6、共用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八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人员等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维修养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设施,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应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四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管理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业主委员会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营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业主违反本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管理规约要求侵害人赔偿,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业主违反本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可依据本管理规约要求侵害人赔偿,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须将本管理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的附件,物业继受人或承租人遵守本管理规约。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管理规约须经业主大会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竹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章)
2014年1月6日